莫让火花变“祸花”,动火作业莫存侥幸心理!
你知道吗
动火作业中飞溅的一道高温焊渣
温度可高达500℃-1500℃
当它落在易燃物上
一场无法挽回的灾难
就按下了“开始键”
案例警示
4月20日,贵州省盘州市发生一起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经调查,电焊工缪某某在开展动火作业时,漠视安全规定,未落实任何动火防护措施。焊接钢架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瞬间引燃了下方的可燃物,火势随即蔓延。电焊工缪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3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董某某开展动火作业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车间内的易燃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董某某因无证违规动火引发加工厂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日。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如果心存侥幸违规动火无证上岗、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最终换来的可能会是法律的严惩和血的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